欢迎来到 桂林漓江酒业有限公司
设为主页|

《发酵酒及其配制酒》国家标准实施

发布日期:2014-03-18 17:12 浏览:149

    2013年8月1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《发酵酒及其配制酒》(GB2758-2012)正式实施,用于代替《发酵酒卫生标准》(GB2758-2005)。

    新国标对发酵及其配制酒分别进行了定义。发酵酒是以粮谷、水果、乳类等为主要原料,经发酵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;配制酒是以发酵酒为酒基,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,进行调配、混合或加工制成的,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。


    新国标修改了标准名称,除增加配制酒内容外,主要是将卫生标准提升为安全标准,更显出标准的重要性和强制性。新国标取消了铅的限量指标,修改了微生物限量指标。原标准中熟啤酒(生啤酒)的微生物指标有3项,对产品的检测主要是“菌落总数”和“大肠菌群”,因检测方法、培养时间长,不能满足产品销售的要求,一般未等检验结果确定,啤酒就出厂了。现在啤酒企业加强了卫生管理和微生物控制,这两项指标不合格的可能性很小,市场样品抽检也如此,故这两项指标被取消了。而第3项微生物指标——肠道致病菌,之前要求检测沙门氏菌、金黄色葡萄球菌、志贺氏菌,修订后删除了志贺氏菌,只需检测前两种菌,企业一般不进行这方面检测,仅限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查。


   此外,新国标还增加了标签标识要求。 其中,应以“%vol”为单位标示酒精度;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,以“°P”为单位;果酒(葡萄酒除外)应标示原果汁含量,在配料表中以“××%”表示;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%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。 

食品生产许可证SC11545030500406